发布者:卢宏旺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2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仲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某诉称,2020年8月30日,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出借款项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2%,并约定逾期还款如产生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并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实际损失。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共同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907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6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2020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向仲某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分别通过盛京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转账给本人指定账户,本人已收到上述款项。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于2020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本人如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本人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如出现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孙某2020年8月30日”。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电子账单等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未按时偿还,原告主张其还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付,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907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66元,双方在借条中对此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仲某借款本金80000元;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仲某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仲某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66元;
四、驳回原告仲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