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叶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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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某甲诉被告熊某甲、高某某、聂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杜叶杰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是比较典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我认为该种案件,第一就是要保证在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事实清楚,这次争取到了当时参与救助的村民出庭作证得以证实。其次要提前与承办法官进行案情沟通,认真听取法官意见。在案件开庭之前,认真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和预判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争取在庭审过程取得突破。另外,争取证人的出庭作证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如何处理好当事人和证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不避嫌、如何能够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显得尤为重要。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 雇主责任,即以个人之间存在 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可见,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进行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其劳动成果也由接受劳务一方享有,因此,其在劳务中致人损害应当由劳务接受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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