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社会诚信,惩治老赖刻不容缓
现今社会违约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人们为了利益出卖良心的事情比比皆是。其根源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言必行、信必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好的理念并未得到很好的传承,司法学习借鉴外国的契约至上、契约自由并未学透。
外国的契约至上、契约严守,其基本内涵是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已经订立的合同必须严格遵守,这和我们传统文化上的言必行、信必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内在是一致的,结果本来好的传统丢了,泊来的没学好。造成现实中合同订好了,一方按照合同履行了,另一方推迟、拖延,这还是轻微的,严重的如教科书式耍赖事件,法院的判决书出来了,死者早已落葬,家属仍未拿到应得赔偿,
社会诚信何在?法院判决轻易地成为一纸空文?法院的判决效力何在?法制的威严何在?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个人认为,每位法官判决民事案件时,应当以契约至上、契约严守为首要原则,几年来经手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比较公平、公正的,但有几个案子确实效果不佳,也是深感自己辜负当事人的期望,究其原因还是司法体制方面有问题,一直不理解为什么要求法官调解为主,考核调解结案率,现在部分法院更是诉前必须调解?调解就那么万能、那么无所不能吗?在民众眼里,调解等同于和稀泥,在民众眼中对司法的评价是和稀泥可不太好吧?
个人认为,离婚案件调解是必须的和应该的,除此之外,特别在合同方面,合同订立就应该遵守,不抬杠的说除了不可抗力,除了教科书老赖那样自认人品低下的以外,应当严守的契约怎么应该达到百分之九十吧?可是问题是现实真的很骨感,拿民间借贷来说吧,(其实民间借贷本身就是伪命题,个人应该被允许代替金融机构发放(打水漂)贷款吗?国家还保护你的利息?)这个问题暂且不论。接着往下说,合同订好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担保都有了,钱打到对方账户上了,(肉包子飞出去了),等着还钱吧,还不了,再要,还是还不了。怎么办?法院。
到法院了,1、立案审查,被告是谁?住哪里?联系方式?···有,继续···没有,自己去找 ..受理费(诉讼费,原告先交;保全?诉前保全基本不行)2、先调解吧,嗯,借了100万,不多,不多,看能还多少吧?···利息?闹到法院了,也可能真的还不起,算了吧,那80万?/70万?······好,还了钱-----调解结案-----法院和稀泥。没钱/不调解/不接诉状、立案通知书---3、送达----签收···举证等开庭/签收···麻烦了,公告送达,最少2个月。4、管辖异议,简单说就是被告说这事不可以由你这个法院管,还可以上诉,又是半个月。5、开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且要出示原件,一定准备好6、判决,一审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等。7、上诉,上诉费,二审开始,等。。。还可申诉8、执行,执行问题后文论述,胜诉拿不到钱也是有的。
看吧,撇撇嘴,我就违约了,你去告我吧。。。这种老赖不惩罚,不惩罚到怕,怎么能行呢?三点个人建议:一是,不要调解,法院行使司法权本身就要定纷----止争。定纷是确定谁对谁错,是止争的前提和基础,不能为了止争而止争(有句歌词叫什么道义放两边,利字摆中间),民众可以素质差点,自认人品低一点,司法应当权威和严肃!一就是一、二就是二,黑就是黑,白就是白。按合同是该还100万,调解成99万都不对,这不是司法职权的行使方式,更不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在擅用,甚至是在助涨违约,弘扬歪风邪气。欠多少就应当还多少,有什么理由不还,早知道还不了为什么借?或者有人说调解减少数额是为了好执行,这是多么完美(混账)的理由,拒不执行就拘留,一次不行两次,总不能法院先对老赖妥协吧!你的权威还得你自己维护。二是加大执行力度,什么是力度,力度就是强制身体,从而改造精神。还不起钱拘留,还是不还可以罚老赖们去做义工,做社会服务吗!伟大领袖说过只有劳动能改造人!比如扫扫街道,维护维护交通秩序,冬天扫扫雪,夏天剪剪树枝,秋天扫扫落叶等等。当然,不能侮辱人格(如果有的话),总之得有力度。三是成立训诫组织,每周把老赖叫过来,教育、学习,参观参观看守所、监狱、还可以组织教育学习完成后顺便做义务劳动,只有强制了身体才能改造精神。
希望能唤起良知,弘扬传统,改变社会风气。
联想律所张志峰律师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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