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请求:
一、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四、五、六、七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二、由第一、第三被申请人民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第三、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第四、由第二被申请人公示的年终奖及工龄奖的规定支付申请人有关的奖金。
办案过程
本律师代理第二被申请人,手上有申请人同年3月30日前填写的《辞工人员工资结算表》,同时上面注明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取得仲裁委员会的认可。
仲裁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事实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在法定代表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工作,其他企业倒闭后申请人以企业之间有共同的大股东为由认定我当事人是用工主体。接受委托后我到企业查原始资料查到《辞工人员工资结算表》,幸亏我当事人保存的比较完整,以此做为主要证据,从而避免了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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