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旭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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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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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发布者:余旭晨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642人看过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医疗事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1)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

2)狭义上讲,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为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

1)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2)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以由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非医学会组织的司法鉴定结论主要是过错鉴定,不涉及医疗事故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定涉及是否医疗事故的问题。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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