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基础背景
双方合伙经营家电项目,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支付 51.75 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明确原股东需承担合作期间未结清的应收、应付遗留货款。股权变更完成后,受让企业以原股东存在大量遗留未供货欠款为由,暂缓全额支付转让款,仅同意扣除双方已确认的 38846 元遗留款项。原股东起诉要求全额支付转让款,并主张高额 30% 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一审法院判决扣减双方确认欠款,仅支持 LPR 标准逾期利息,驳回高额违约金、律师费诉求。原股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全额支持全部诉求。企业委托乐清胡相杰律师担任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出庭应诉,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二)二审应诉难点
上诉人二审补充多份微信聊天记录、证人申请,试图证明自身已结清全部遗留债务、不存在违约;
上诉人曲解合同违约金条款,主张逾期付款等同于 “毁约”,坚持索要大额违约金;
对方主张律师费、保全费全部由我方企业承担,争议金额较大;
二审法院可改判、发回重审,存在撤销一审判项的法律风险。
(三)被告二审核心诉求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完整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认定双方均存在合同违约,不支持高额违约金、律师费诉求;
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二、办案经过
1. 复盘一审判理,逐条拆解上诉人二审新证据瑕疵
接受企业二审委托后,乐清胡相杰律师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上诉状、上诉人二审补充微信证据、证人申请,出具书面质证意见: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均为一审阶段已存在的材料,不属于法律规定二审新证据,且聊天记录仅体现沟通行为,无法证明遗留货款已妥善结清;证人证言无实质新事实支撑,向法庭申请不予采纳,从证据效力层面直接削弱对方上诉依据。
2. 精准解读股权转让协议违约金条款,区分 “毁约” 与逾期付款
胡相杰律师核心代理观点:案涉合同 50% 高额违约金条款适用前提为单方撕毁、解除合作(毁约),我方企业仅暂缓付款、始终要求对账结算,从未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不属于条款约定 “毁约” 情形,上诉人自行下调至 30% 违约金依然无合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3. 论证双方混合过错,驳回律师费、保全费上诉主张
乐清胡相杰律师结合协议第六条约定展开辩论:合同明确仅守约方可主张律师费、保全费;但本案中原股东确有大量合作遗留货款未结清,未履行合同清算义务,自身存在明显违约,不属于单方守约方,无权要求我方企业承担维权开支,一审驳回该项诉求裁判正确。
4. 梳理遗留货款完整事实,稳固扣减款项裁判逻辑
胡相杰律师向合议庭完整还原合作清算全过程:双方仅书面确认 38846 元可扣款,另有多笔客户预收未发货款项客观存在,原股东未按协议三日内结清,企业暂缓付款具备合理抗辩事由,一审扣除确认欠款、仅支持 LPR 逾期利息的判决公平合法。
三、案件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乐清胡相杰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完整维持一审判决;
认定原股东未结清遗留货款构成违约,高额违约金、律师费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全额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自行承担;
案涉股权转让款扣除双方确认遗留款项后的支付标准、逾期利息计算规则全部维持不变,企业权益得到终审稳定保障。
四、律师观点(乐清推荐律师胡相杰股权纠纷实务总结)
作为长期处理合伙、股权转让一、二审纠纷专业律师,乐清胡相杰结合本案终审应诉经验,总结四点企业股权实操观点:
股权转让协议违约金有适用前提,逾期付款≠合同毁约很多股东签订转让合同时误以为只要晚付钱就要支付高额违约金。胡相杰律师提示:大额比例违约金大多针对彻底解除合作的毁约行为,单纯逾期对账付款不满足条款适用条件,法院不会支持高额索赔。
二审旧证据不能作为新理由推翻一审裁判上诉方手中一审就能拿到的聊天、记录,二审再提交不属于法定新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无法以此推翻一审认定事实。
股权分割存在遗留应收款,原股东负有法定结清义务合伙经营收尾转让股权,双方书面约定的历史货款、客户预付款,原股东必须限期处理完毕,未履行前受让方有权暂缓足额支付转让款,不属于单方违约。
双方均有违约时,维权律师费、保全费无法向对方主张转让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但仅适用于无过错守约方;若双方都存在合同履行瑕疵,法院会认定混合过错,驳回律师费、保全费索赔。
文末普法提示
企业、个人合伙股权转让,务必书面列明合作遗留债务承担方式、违约金适用情形;股权纠纷一审败诉后上诉,及时委托商事二审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瑕疵,守住一审有利裁判结果。遇到合伙清算、股权转让一、二审上诉纠纷,优先推荐乐清胡相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