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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的四种形式

发布者:余靓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16人看过


债的担保的形式: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就是指在债务人的所有资产以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资产当做债权实现的总担保。确保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要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指定资产当做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其债务时,债权人还可以将资产变价,并从当中优先受偿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还款买卖中,担保物的所有权不会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所有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主动支付价款,确保出卖人获得所有价款的规章制度。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承诺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合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主动履行合同债务,确保债权实现的规章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就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更好地获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作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视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解释》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还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若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那么,担保人是需要履行合同支付担保的赔偿义务的。不同的债权的担保方式是不同的,且需要承担的担保债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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