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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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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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知识(一)

作者:孙俊玲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次举报


针对受害人受伤的事故

一、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二、计算方法

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载明的数额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后续治疗费一般按照医院医嘱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

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2018年四川适用的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27元)

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8、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践中如无票据的,法院会根据陪护人员的人数酌情核定其合理费用。

9、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川一般在5000-50000元,各市法院在这一幅度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11、鉴定费是通过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所交的费用,以票据为依据。

 

 

 

 

 

 

 

 

 

 


孙俊玲律师1993年8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办案经验丰富,为人热诚有正义感,以高度责任心深得当事人信赖。是广元市第六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9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