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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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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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孙俊玲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3次举报

2018年5月的一天,某幼儿园一幼儿某某因在园内自行活动时不慎摔倒在地致右手桡骨骨折,该事件被值班老师及时发现,当即报告给园相关部门领导,领导立即派人将小朋友送至就近医院抢救治疗并电话通知了小朋友的监护人。待小朋友的爷爷奶奶到达医院后院方告知需要转院手术治疗,后共同陪护小朋友到广元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治疗中以及治愈出院后,小朋友的监护人对保教人员态度极为抵触,在后续的涉及赔偿(补偿)事宜方面意见分歧很大,监护人认为所有责任均应有园承担,而园方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小朋友展示在外辅导机构所学的舞蹈动作时因动作危险性大未注意要领而摔倒受伤,园方不应承担责任。几经商谈未达成共识后监护人不顾及小朋友在康复阶段需要好好休养的医嘱,固执的将小朋友仍旧每天送至园内,这样一来,小朋友不能好好休养,保教人员不能静心工作,矛盾愈积愈大……为了不影响小朋友的身心健康,能够安全的康复,园方律师多次主动与小朋友的监护人、爷爷奶奶等亲人们多方沟通,终于经过较长时间的商谈,最终达成由园方适当补偿、小朋友回家休养的一致意见。在意见达成后,小朋友的妈妈对园方表示真诚的道歉,并感谢他们对娃娃的悉心教导。此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1关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方面:首先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孩子极小的时候就应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在孩子上学后更应与学校相互配合密切关注孩子的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等),建立家校联动机制,让孩子更好的健康的成长。

2一旦孩子在校内发生伤害事件,首要的是及时送医救治、联系监护人,力争将伤害后果降至最低。

    3、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均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无论家长还是校方(园方)都应积极主动配合医院治疗,在处理赔偿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孙俊玲律师1993年8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办案经验丰富,为人热诚有正义感,以高度责任心深得当事人信赖。是广元市第六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9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