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俊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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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彩礼

作者:孙俊玲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614次举报
2015-11-03

随着经济的发展,离婚诉讼中经常会遇到离婚诉讼当事人向对方索要婚前给付的彩礼的情况。那么离婚诉讼案件中返还彩礼的请求,如何恰当地处理为好呢?

现实生活中,按照习俗习惯,男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另一方以财物即彩礼很普遍,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我国法律也不主张给付彩礼。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处理返还彩礼应做到以下四点:

1、对给付彩礼目的的认定。一方给付对方彩礼的目的是希望双方结婚,而对方接受彩礼也应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如果一方收取对方的财物并非为了真正结婚,只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等到结婚后再带着财物离开,对于此财物就不能认定为彩礼。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借婚姻骗取财物,应予以返还财物。

2、在一方给付另一方彩礼后,后来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予以返还。法律上不以是否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而是以民政局登记结婚来确定双方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3、在给付完彩礼,且双方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又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查明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来认定双方是否为共同生活;(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彩礼系婚前给付;2、给付人的生活困难系因给付彩礼引起,给付彩礼与给付人生活困难具有因果关系。

4、如一方对收取彩礼或其数额不予认可,则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举证证明给付了对方彩礼及其数额,如不能证明,或者法官对其提供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的,则其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孙俊玲律师1993年8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办案经验丰富,为人热诚有正义感,以高度责任心深得当事人信赖。是广元市第六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9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1510820********97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