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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应霞律师
执业资质:1650120**********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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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刘应霞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658人看过
劳动用工的认定
劳动关系的成立不是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确定,而是从实际劳动用工开始确认。
很多人误认为,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就不存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的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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