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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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某某金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晓立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8日|分类:经济仲裁 |1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可以主张何时开始计算利息呢?

如果双方有约定交付货物日期,那么应当在交付日期后第二在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还没有约定交付货物的日期,那么只能在起诉之日起起算。

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以送货单、对账单、发票建立起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货后未全部支付货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要求从开具最后一份发票之日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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