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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那些财产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可以向谁主张赔偿呢?

发布者:任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236人看过

交通事故时我们日常常见的法律纠纷,若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受害人我们可以得到那些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述损失都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

那么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人,又可以向那些民事主体请求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侵权责任人的保险内容,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述损失都可以要求相应的侵权责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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