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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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之借款人“失踪”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13人看过

一、诉讼时效期限内起诉债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生效后,依据申请法院将采取拍卖债务人的房屋等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

二、详细审查证据材料,看是否存在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三、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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