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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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之无效情形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414人看过

      一、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二、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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