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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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之诉讼时效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543人看过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

 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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