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抵押担保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转让之注意事项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572人看过

     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范围进行了一定地限制,如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合同性质要求转让的,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必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权转方能生效。

     债权转让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因转让存在瑕疵而使得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范围做了限制,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借款合同已经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2、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请求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权利不得转让;

  3、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该条一般是指基于特定债权人利益和人身信任所成立的债权。如转让的债权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将导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遵循法定形式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将债权转让的通知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实践中最好能够由债务人签收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以防发生纠纷。

  三、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债权一方取得从属于该债权的相关从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从权利常见的有抵押权、保证债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的受让人在债权转让生效之后,可以据此向相关的抵押人、担保人等主张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注意:

1、债权转让应明确该债权是否属于法律不允许转让的情形;

2、债权转让的通知应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债权转让方对债务人生效;

3、债权转让的,从属于该债权的抵押权、保证债权等从权利也一并转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