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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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例探究

发布者:王小琴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438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例:2012年8月13日6时30分,周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小客车由重庆市高九路沿石新路立交往石桥铺方向行驶,至石新路立交与张某驾驶的由蓝剑宾馆沿石新路立交往迎宾大道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造成张某受伤,事故中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GX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2012年8月13至2012年8月30日,张某在GX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用37796元(其中张某垫付5000元,周某垫付32796元)。2012年12月7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1万2千元至1万5千元。2013年7月15日,重庆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在家休养期间属于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时间为73天。刘某所有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

分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该首先看事故中所涉及的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以及投有保险是否在保险期限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各类费用计算公式及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金额= 诊疗费 +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应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赔偿额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三、在此类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两类书证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有关的司法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及到之后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而司法鉴定书是之后赔偿的重要依据。对此如果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司法鉴定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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