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玉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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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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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作者:辛玉利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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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答: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我们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因此,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辛玉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8年开始执业,担任威海某大型轮胎公司法律顾问多年,执业以来处理了包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7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