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回顾:
原审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诉讼中,被告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投入80万元给原告做生意、装修原告个人的房屋、专利审批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上诉人张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出离婚不是感情破裂的问题,而是被上诉人逃避债务。上诉人不同意与被上诉人离婚。
被上诉人徐某书面提交答辩称:其与上诉人自结婚之日起,争吵不断,不久即分居,无任何感情;与上诉人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对内对外都不存在任何债务,故坚决要求离婚。
案情分析:
原审法院中女方提出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装修房屋及进行投资,但由于没有证据,一身被驳回,二审也没有支持。
简谈经验: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夫妻双方 在生活过程中难免难以厘清。因此本律师建议,遇到大笔消费或者大笔款项的支出或者收入,应尽量用转账的形式,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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