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余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2016年,余某与陈某因性格不合在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二项约定:涉案房产归陈某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另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情况可知:该房屋的权利人为陈某、余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该房屋无抵押、无贷款,目前处于空置状态,无人居住。离婚后,余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陈某。
律师提醒: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成立,自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离婚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为此,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部履行。
余某和陈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该房屋归陈某所有,余某负有协助陈某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余某迟迟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陈某诉请余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至陈某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后在律师帮助下,陈某遂将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余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