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原告处进购液化气(丙烷)。2011年8月27日、2011年11月30日、2013年5月16日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38860元;购货单位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会计凭证显示,2016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将所有的空瓶拉走。现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38860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在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出卖方应当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证明债权的存在,且在诉讼时效内。
发布者:李同翠|时间:2018年08月23日|10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原告处进购液化气(丙烷)。2011年8月27日、2011年11月30日、2013年5月16日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38860元;购货单位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会计凭证显示,2016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将所有的空瓶拉走。现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38860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在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出卖方应当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证明债权的存在,且在诉讼时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