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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同翠|时间:2018年08月23日|8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原告处进购液化气(丙烷)。2011年8月27日、2011年11月30日、2013年5月16日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共计金额38860元;购货单位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新乡市某某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会计凭证显示,2016年5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将所有的空瓶拉走。现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38860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

     在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出卖方应当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证明债权的存在,且在诉讼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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