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翠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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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邵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同翠|时间:2017年05月20日|9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交强险限额不足赔偿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本案中,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蔡某,被告邵某某自认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邵某某。应由蔡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邵宝连自愿承担。对被告邵某某对其不利的自认,本院予以采信。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邵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医疗费损失为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营养费为160元,共计3640元。加上被告邵某某垫付的5348.6元,总计8988.6元。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应由被告邵某某予以赔偿。原告护理费6346.9元、误工费12092.87元、交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2170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083.6元,鉴定费用2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0349.37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应由被告邵某某予以赔偿。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由被告邵某某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数额超过本院认定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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