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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效力

发布者:汪律师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经济仲裁 |465人看过

292、【阴阳合同的效力】工程建设“阴阳”合同业内都很清楚,常见的情况是建设单位正常招标后,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时,要求中标人降低结算条件,或提高其他条件,双方谈妥后,先按中标条件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再按谈好的条件签订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此类“阴阳”合同,由于违反了不得背离中标条件签订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背离中标条件另行签订合同的,应以备案合同为准结算。所以,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均会主张另签合同无效,请建设单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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