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在实践中,却要分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此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其次,若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若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应该拆除已完工程,施工方应该向建设方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首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