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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三):无效合同的不同阶段,如何进行结算?

发布者:汪律师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86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不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但是在实践中,却要分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此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便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即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已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履行。  其次,若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若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应该拆除已完工程,施工方应该向建设方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在准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首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其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最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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