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XXX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蒙蒙,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蒙蒙,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申某、原审被告李某追偿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某、上诉人申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6某,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