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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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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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汪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19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X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蒙蒙,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曾用名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蒙蒙,河南孟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申、原审被告李追偿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上诉人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6,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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