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认为原告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偿归还其房产,但是其证据却仅是自己的口头陈述,导致法院很难认定其主张的案件事实。
被告主张的案件事实符合客观事实,且均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符合被告主张的案件事实,结果符合被告的预测。
由于本案涉及借款和房屋买卖合同两个事实,原告在一直主张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款和借款合同中的购房款由关系,好在其与原告的借款事实已经西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予以认定并判决,该判决书中详细记载了李某某的借款用途及利息的支付情况,为法院弄清事实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原告在主张购房款中的部分是双方约定的借款时,与已经生效的西工区人民法院的额判决书矛盾,法院依据其自相矛盾,以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的事实为准,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认定事实依据充分、正确,为判决正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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