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危险驾驶罪辩护技巧
【江宁区刑事案件】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常见的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系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构成本案的刑事犯罪活动,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韦庭长
在公安机关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在第二阶段成功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获取了法定的从轻情节。
在法院阶段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辩护仍然是非常重要。
刑事案件阶段:
1、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社会矫正中心出具帮教证明;
2、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
律师点评:
危险驾驶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被告人都非常希望律师能够为自己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缓刑判决,本案处理过程中均实现了上述辩护效果。本案刑事犯罪活动,本所的此种辩护结果利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2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南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孔某甲饮驶苏孔某甲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太路与严柳街路口处时,撞到路边夜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检测,送检的孔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5.3毫克/100毫升血。案发当日,被告孔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证人魏某甲、魏某乙、施某、苏某成、孔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门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孔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孔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忧虑来自内心,一切的烦恼都来源于自身。人生路上会遭遇到许多不幸,挫折,失败,打击,痛苦,孤独等,当你放下这一切时,心灵就会得到解脱,该放不放,必是大患。同时放下不等于放弃,只有懂得衡量事物间的利弊得失,不过于强求自己委屈自己。一味地追求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但会迷失自我也会徒增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