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1个月成功离婚
从不同意离婚到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第一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之前分居几个月时间,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配偶有故意中伤原告在单位的形象等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方提出无理离婚要求,且有拖延诉讼之意,故当事人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谦副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5年3月2日,结案于2015年4月2日。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仅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男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车辆两辆,双方各持有一辆。
4、我方名下投资信托项目及收益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女方27万元折价款
5、女方自调解书生效后3个月搬离男方婚前房产。
6、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葛。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庄荣华律师点评:
每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开庭前女方表达不同意离婚,但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宇第X号
原告A,男,汉族,1 9 7 9年生,公司职员,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公司职员,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现由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直至其18周岁时止,该款由原告A每月2 5日直接汇入被告B银行账户,被告B保障原告A每月两次的探视权:
三、苏A比亚迪MPV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苏A-双龙SUV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
四、原告A名下的《信托贷款单一资金项目》及收益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2 0 1 5年4月2 0日一次性给付被告B人民币2 7万元;
五、被告B于2 0 1 5年7月2 0日前搬离本市鼓楼某房屋;
六、双方名下公积金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真正的宁静,不在他乡净土,而在于自己的内心。心若静,闹市亦同荒野;心不静,桃园也成赌场。心静了,就没了物欲困扰,就会减去人事纷争。让心静一静,是休息,也是休养。
成功案例二:
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首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20天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因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矛盾加剧,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双方协商离婚之际,被告及其家人不仅没有和好之意,而且多次上门吵闹质问,并提出索赔,种种迹象均证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过程中均采取极端不当的措施,使得夫妻感情还以维系。在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的过程中,男方又以不法手段威胁女方,再次使得矛盾不可调和。
最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正式选择委托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庄荣华律师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皆由被告承担。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23日,判决离婚于2013年8月14日,全程历时约20天,判决过后双方皆无上诉,判决已生效】
【另庄荣华律师代理的本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库收录】
律师点评:
作为首次起诉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确实可能会采纳一种保守的态度来认定夫妻感情关系,委托离婚律师处理诉讼离婚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希望能够一次性了结离婚纠纷,不希望走到第二次诉讼过程中,本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是由于庭前律师证据准备充分,代理意见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的让法庭了解到双方感情难以维系,再继续保持夫妻关系,对于双方及其家庭均不利,而且双方无共同子女,若此次判决不离,会增加双方的离婚成本,也会增加双方日后的摩擦机会,早日判决离婚,能够彻底斩断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源,同时也能起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司法裁判作用。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8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98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1 3年7月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经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和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1 2年8月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家长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家长的情况下,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办婚宴,也未一起共同生活。渐渐男方显露出严重的大男子主义和强烈的占有欲,对原告缺乏关爱,双方矛盾不断,当发生分歧时,往往诉诸武力,逼迫原告屈从。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下双方虽然均认为无和好可能,但被告的父母仍多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索要赔偿,尤其被告本人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使原告对被告产生了畏惧。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实在无法令其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现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是2 012年开始交往的,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7个月后,原告提出结婚的想法,并于第二天在未通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也并不如原告所述没有共同生活,而是婚前双方就有夫妻之实,婚后原告也常到被告父母家戏被告家过夜。导致今天的结果,完全是因为原告父母过分干涉。被告一直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和好如初,但因原告父母的极力阻拦,使夫妻感情无法恢复。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父母行为的确为激,但是在协商过程中,是双方发生争吵所致。对于不雅视频只存在被告的手机里,并没有播放过,扬言播放,虽然手段有些卑鄙,但目的只是想跟原告协商和好,并不想真的播放毁坏原告的名誉。希望法院给予机会,劝说原告回心转意。
在庭审中,被告曾两次请求法庭给其机会,单独与原告相处,劝说原告。但原告表示害怕,坚决不愿意与被告单独相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恋爱期间彼此与双方父母极少接触。后在未告知双方父母的情况下,于2013年登记结婚,至今未办婚宴,也未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 01 3年6月对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之后,被告的父母两次到原告的店中吵闹并向原告索要赔偿3万元,被告本人也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相要挟,要求与原告见面并希望和好。现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使夫妻之间隔阂越来越深,夫妻感情确己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婚前感情较好,但由于恋爱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结婚登记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对待己出现的矛盾双方不够冷静,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尤其被告以当众播放不雅视频为手段要求约见原告,不仅触及法律的底线,还使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温情消失殆尽,使原告无法面对被告,产生强烈的畏惧心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 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也并未实际共同生活,现双方的矛盾实在无法调和。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对原、被告及双方的家庭均不利。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策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B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被告B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