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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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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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最新离婚财产分割经典指导案例

发布者:庄荣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430人看过

案件描述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离婚后房产分割案

【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履行方式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一套房屋,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在离婚后双方无法就该财产分割方式以及分割比例、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均同意将该房屋以固定价格区间出售。

2、我方当事人多分8万元房屋价款。

3、若对方不诚信执行该调解方案,我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自2013年10月10日立案,11月14日结案,历史1个月左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海南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3年1 1月1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总价155万元-165万元区间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房屋;物业费、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解押所需的钱款均在总房价中支出,所剩净得价款由原、被告进行分割,其中原告A多分得8万元。

二、在上述房价区间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出售房屋,若另一方不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要求出售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4日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女方存在婚外情,而双方又迟迟无法协议离婚,故委托人寻求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全程代理,进而达到自己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首次诉讼成功快速离婚。

2、房产分割,我方获取优势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房屋总价55元,剩余3万贷款没结清,实际房产现价为52万元,一人一半的分割基础,我方应当获取26元,同时我方婚前尚欠女方父亲20万元,因此严格意义我方仅可获取6万。

但最终在庄荣华律师的代理下,我方获取房屋折价款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8年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 8 1年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6月1 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7月1 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6年认识,于2 0 1 1年结婚。被告年龄比原告大7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处埋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在结婚时,原告已经知道被告的年龄比其大7岁,现在原告谈论年龄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原告认为被告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进行举证。同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原告需返还向被告父亲的借款2 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 1 0年,原被告以3 5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建筑面积52.50平方米)。A向B的父亲借款2 0万元,A的家庭出资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中介及房产过户等费用。A、B另共同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欺。截止2013年6月,尚余贷款本金 38154.66元未偿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为A与B共同共有。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目前价格为55万元。双方均要求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且经本院调解,双方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果。B的父亲及B先后于2 0 1 3年7月2 3日、7月2 5日向本院交款合计2 0 万元,用于支付应当给付A的财产折价款。并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再向A主张权利。将2 0万元借条原件递交法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A举证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楼宇按揭合同、抵押财产清单、B举证的A于2 0 1 0年7月1 0日向出具的2 0万元的借条、户名为的招商银行转账记录、A书写的信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A举证的录音只能证明B与其他异性通话时言语暧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B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其与B共同举证的B的手机支付宝收支明细,不能证明A主张的已经部分偿还借款的事实;B举证的门诊病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A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爱、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A与被告B通过QQ聊天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期间又经过一次分手复合的过程,且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A要求与B离婚,B亦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巳破裂。故本院对A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婚后来生育子女,故本案中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关于财产处理,房产登记为由A、B共同共有,离婚后由双方各分得一半,虽然该房屋与A的户籍地较近,但B对该房产出资较多,其已经先行将财产折价款交付法院,为便于判决能够得到及时履行,故上述房屋以判决归B所有为宜,房屋剩余贷款由B偿还;双方婚后添置的家用电器目前安装、存放在 B居住地址,为体现方便生活的原则,宜判决归赵所有。A本案审理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B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上述房屋目前尚有部分贷款未偿还,B父亲赵二树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不再向A主张权利的意见,以及A家庭的出资情况,同时为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经本院核算,B应当给付A财产折价款为2 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美的牌1.5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2台、美的牌2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1台、美的牌双开门冰箱1台、长虹牌4 2寸液晶3D电视机l台,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十五日内协助被告B将坐落于广州市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至被告B一人名下。被告B于A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财产折价款2 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9 5元,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497.50元, 由原告A负担248.75元,被告B负担24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 9 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 3 3 4 0 1 0 5 9 0 4 0 0 0 1 2 7 6。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5日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有外遇,经过调查和了解,委托人发现丈夫与他人生活之处,在争吵和肢体冲突过激之时警方出面干预,委托人积压许久的怨气终按耐不住,咨询和委托了庄荣华律师后,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来讨回公道。

案件结果:

1、双方同意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3、婚内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

4、女方支付男方5万元人民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人蔡女士的委托,在详细了解婚前、婚后的感情基础,以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转折点、爆发点等重要事实之后,庄律师迅速将专业的离婚起诉状立案于栖霞人民法院,由于居住地位于迈皋桥,该案很快被分配到迈皋桥法庭。

在立案次日开始,庄律师一面试图让当事人继续寻找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另一方面庄荣华律师也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众多法律问题,此次沟通仅限于意向性接触,庄律师未将手中相关证据的任何信息透露给对方。

约 2个星期不到时间,由于婚外情的辅助证据的侧面影响以及律师的积极跟进,对方同意我方的离婚意见,再次经过多轮沟通,我方利用了证据的优势性,以及良好的诉讼心态,成功将子女抚养权争取到手,另双方唯一一套住房也全部归属于女方及孩子的名下,男方仅获取5万元存款。

在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债权债务全面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律师为其两人制作了专业的离婚协议书。

协助双方在民政局成功全面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所有法律手续,后再至迈皋桥法庭撤诉,不仅快速的为当事人成功离婚,还节约了大量的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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