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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盗窃罪取保候审最新案例-附律师辩护意见与决定书

发布者:庄荣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取保候审 |658人看过

案件描述

自2013年4月4日实行了最高院新的关于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在江苏省地区内对盗窃案的评判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如下几例盗窃案皆被成功取保候审。

知名南京盗窃罪律师庄荣华为您详细讲解办理的始末与律师辩护技巧。

案例一、

在本案盗窃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另一名嫌疑人也被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引用本案判决书部分内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号

被告人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取保候审。

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案例二、

【最新】盗窃案成功辩护取保候审-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

本案为一起盗窃案,涉案标的初步调查为12000元,涉案人数为2人,系共同犯罪。

当事人家属咨询委托律师,望提供律师辩护服务,尽力为当事人争取获取自由,宽大处理的从轻、减轻机会。

本案通过律师综合分析以及提供专业律师意见。

成功于2013年2月8日被成功取保候审,同日被看守所释放。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沿公(长)取保字2013

犯罪嫌疑人A,性别男,出生日期1985年,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开发区,单位:江苏某公司。

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限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3年2月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B的监督。

南京市公安局沿江工业开发区分局

2013年2月8日

案例三、

本案系一起团伙盗窃案件,总涉案盗窃数额为8万多元。

期间,一名嫌疑人协助主犯实施盗窃19497.88元,后在羁押30天时被成功取保候审。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副本)

玄公经保字【2012】

犯罪嫌疑人A,性别,女,年龄30,住址:江苏。

我局正在侦查A等人涉嫌盗窃案,因犯罪嫌疑人拘留到期,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9月24日起。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零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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