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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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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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谈优势离婚分割财产方案案例

发布者:庄荣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715人看过

案件描述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法律评析和案例讲解

如何争取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适用范围江苏地区】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此讲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律师技能和实战诉讼策略技巧,供当事人普法学习。13770501904

精品案例一:女方获取婚内85%的财产,成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出轨,涉及夫妻最重要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在诉前保存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其他录音材料等等,与丈夫协议离婚无果后,随即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起诉后约1个月的时间,律师成功协调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接案后分析研究案情,依照对方的职业、学历以及性格特点,拟定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基础意见以及协议方案,最终本案能够顺利而迅速的得以快速、全面的解决正是凭借于此。

经过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分析了证据的效力,多份财产的法律依据,以及深度剖析判决结果和协议结果的实际效果不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诉讼费支付,而且还留有了一份双方互相攻击的判决文书,日后子女长大成人,这些都是不美好的回忆。

据此,在上述谈判的基础上,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据此,庄律师在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基础上,到江宁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江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精品案例二:优势分割多处房产离婚案【多分财产】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至浦口区法院,该案同样为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多套夫妻共同房产、子女抚养权、房屋贷款、户口迁出等问题。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属我方;

3、两套房屋:南京房产归属男方及孩子

外地房产归属女方

4、女方将户口从南京房产迁出,为此男方支付女方10000元。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中为两套房屋,一套为外地房产购买价格为2万,一套为南京房产价值近百万。

在此次离婚纠纷中,女方一直强调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不论是外地房产还是南京本地房产皆均等分割,抚养权归属女方,我方支付抚养费。

庄律师庭审中提出购房款及还贷为男方家庭所出,女方匮乏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能力,以及女方离家出走期间子女实际由我方独立抚养等众多律师意见。

另庄律师提出孩子抚养权归我,女方可不支付抚养费。

协商调解结案可节省实际分割财产过程涉及的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价值折损等问题,而且可以尽快离婚,符合原告诉讼离婚的初衷。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方获取外地房产产权,我方获取南京房产产权,贷款由我方偿还,我方再另行支付对方1万元补偿,但条件为户口迁出。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经过多轮庭审较量,我方成功争取到价值较大的南京房产,以及抚养权【12岁女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获取子女抚养权及优势财产分割,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结束语:

诉讼离婚中调解程序占较大比重,善于利用对方的弱点以及心理是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的关键。本案对方担心支付较多房屋折价款,又考虑到20多万的房屋贷款需要每月支付,加之长期离家出走,也许还涉及另行支付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有一名好律师协助可审时度势,保持良好的诉讼状态,利于获取更好的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尹某,女,1978年生,汉族,暂住苏州市。

被告何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3日生一女何小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何小某由被告何某抚养,被告何某自愿放弃抚养费。

三、原告尹某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周日探望何小某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四川省某镇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尹某自愿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的1/3份额赠与何小某所有,现该房屋由被告何某享有1/3份额,何小某享有2/3份额。

五、夫妻共同债务27751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10000元,被告何某负担267517元。

六、被告何某自愿补偿原告尹某人民币10000元。

七、原告尹某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将户口从江岸水城房屋迁走,如逾期未迁,原告尹某自愿放弃补偿款10000元。

八、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560元,已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尹某、被告何某各负担6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5日

精品案例三:离婚诉讼多分60%夫妻共同房产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以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多种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确认抚养权、抚养费,并且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赔偿。

审理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判决抚养权归我方,女方每月支付750元抚养费;

3、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获取60%房屋份额款项,仅支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4、驳回女方夫妻债务、家庭暴力、婚外情、损失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几乎容纳所有离婚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该案的判决也近乎是一本教课书,有着融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社会人情的综合功能。

委托人积极寻求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帮助,成功将该离婚案圆满办结,在对方出示开房记录的情况下以及报警记录等众多证据情况下成功抗辩,法庭未采纳本案存成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据此也不支持对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结合双方家庭对于房屋出资的投入程度以及男方对于家庭实际贡献,法庭采纳了庄律师多分财产的代理意见,我方多分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女,1979年生,某房地产公司职工,住所地在玄武区。

被告刘,男,1976年生,某公司员工,现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重菊、代理审判员李义军、人民陪审员刘继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08年4月育有一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多次与同事、网友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孩子不闻不问,对家庭没尽到应尽的义务。赵发现刘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刘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对赵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赵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另外刘还仿造证据,虚构债务,企图减少夫妻共同财产。赵对与刘共同生活再无信心,现诉至法院。

原告赵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定期一本通,招生银行客户历史交易查询单,借条、个人贷款分户查询回单,广发银行对账单、艺龙旅行网的订单记录、苏州某宾馆的开放记录、病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郑某、周某、孙某出庭作证。

被告刘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要求原告支付每月900元的抚养费,每月探视一次。财产中的房子要求原告得25%,被告得75%,贷款共同偿还。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中的婚姻状况认可,其他不认可。

被告刘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交了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借据、定金收据、2009年12月16日收条、2009年12月10日收条、个人同城转账凭证、2009年9月28日收条、银行客户回单、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证、2011年12月14日收条、借条、南京银行储蓄存款凭条、南京银行储蓄取款凭条、情况说明、声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单、南京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蒋某、刘某出庭作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收条、收条、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借据、借条、南京银行帐交易对账单、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列表、交通费发票、挂号、诊疗收费收据、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余略】

综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判决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其予刘某(原被告儿子)的抚养及探视问题,双方均同意其予刘由被告刘直接抚养,但双方就抚养费标准以及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原告赵的工资收入实际,本院酌定原告赵按月7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刘某独立生活时止。针对探视问题,结合原被告双方及子女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以原告赵每两周探视刘某一次为宜,上午接走,次日17日前送回,对此被告刘应予协助。关于房屋分割。房屋经评估其价值为116.16万元,被告刘主张要房屋,原告赵要求被告支付一半的补偿款。鉴于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本金余额14万元未偿还,且双方均同意被告刘主张房屋所有权,故可将尚欠贷款本金余额14万元从房屋总价值中 扣除,贷款本金14万元由被告刘负责偿还,对扣除贷款后的房屋价值102.16万元进行分割。由于被告刘主张房屋所有权,被告刘应当给予原告赵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数额,鉴于被告刘需要直接抚养小孩,从均衡双方利益出发,本院酌定房屋补偿款为41万元。关于原告赵认为被告刘存在家庭暴力、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以及虚构债务的情形原告应当多分财产的问题。原告赵关于被告刘存在家庭暴力和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证据不足,同时双方均由扩大债务之行为,故原告赵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赵认为房屋内的个人衣物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刘在审理中打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鉴于被告刘是在审理中打原告赵,该损失赔偿问题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刘在审理中打原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赵因被打所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未能举证证明其误工费的数额,现被告刘同意赔偿原告赵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700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子刘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赵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至刘某独立生活为止;原告赵每两周探视刘某一次,上午接走,次日17时前送回,被告刘应予以协助;

三、坐落于南京市下关区的房屋归被告刘所有;南京银行贷款本金金额14万元由被告刘负责清偿;房屋内原告赵的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房屋补偿款41万元;

五、被告刘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700元(已给付);

六、驳回原告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8元、鉴定费17100元、鉴定人出庭费300元,合计22568元,此款已由原告赵预付12868元,被告刘预付9700元,由原告赵负担6000元,被告刘负担16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精品案例四:丈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多分60%【股权】

案情介绍:

委托人与丈夫协议离婚之后,发现前夫在离婚时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时任法人且拥有公司几十万股权,协商未果后,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律师意见

1、判决男方10日之内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

2、判决男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律师点评:

1、对于离婚协议之时未能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分割应当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

2、庄荣华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在庭审出示了工商登记,以及男方全额实际出资的审计单位的证明文件之后,律师代理意见全面的被法庭所接受,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该财产分割应当予以不分或少分。庄荣华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婚姻法的基本分割比例,并且法庭也接受了庄荣华律师多分的请求,给予委托人60%的股权份额。

4、由于该财产性质属于股权性质,女方不善经营,为回避经营风险,故律师恳请法庭判令支付股权折价款,最终被法庭采纳。

,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方女士,女,1977年,汉族,无业,住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男,1979年生,汉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本市建邺区。

原告方女士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年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女士诉称,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安徽蚌埠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9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原告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被告财产,可被告坚持自己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等,因此无法分割财产。离婚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时居然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50万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分割被告在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75%;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易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女士与被告易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9日,易某与方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子女问题:婚生子杨勇祺,11周岁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以后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女方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子女。2、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纠纷。3、其他协议:离婚时女方声明本人未怀孕。2011年2月21日,南京中和会计事务所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筹)出具中和会验字第(2011)T162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明确载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1年2月21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1年2月21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各股东已货币出资。2011年2月22日,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易某,其出资额易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在庭审中,方女士表明,对于分割的股份也可以折价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其占有股份的75%即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资料、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易某在与方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另行出资30万元注册某科技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离婚协议中,却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其行为明显为隐藏、转移财产。据此,方女士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易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其应少分该项财产,本院酌定方女士应分得易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为1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易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方女士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邮寄费51元,合计2351元,由被告易某负担(受理费、邮寄费已由方女士预交,由被告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方女士,已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精品案例五:离婚无财产-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案的一起男方长期吸毒、赌博、离家的离婚纠纷,已经全面结案。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立案时间2013年2月22日,结案于2013年4月22日,用时2个月。

最后结果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协议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协议如下:

一、经济:

男方:放弃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女方:拥有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监护人、抚养费等)

有一子,张XX,5周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物价上涨可以随之变动。

三、住房(现住址、产权人、居住权等)无共同房产。

四、其它

由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在离婚之际一次性经济

补偿女方25万元人民币(支付完毕)。

协议人:男: 女:

2013年4月22日

精品案例六:离婚案二审中12万补偿款获取全部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独自诉讼,在第二次诉讼离婚仍然判决不予离婚情况下,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请求为:离婚、财产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孩子随我方生活;

3、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皆归我方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12万。

律师点评:

本案委托人以为不聘请律师单独诉讼,必定可以离婚,结果时隔半年后再次起诉仍然判决不予离婚,使得当事人非常后悔未及时聘请专业离婚律师协助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经推荐委托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经过律师分析案卷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文件,拟定了诉讼策略,草拟了含金量较高的离婚上诉状。

最终配合律师谈判技巧,为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成功离婚,争得子女抚养权,并且所有婚内共同财产均归委托人所有【房屋和地等财产】,为此补偿给女方12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6年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曹某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永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查明,曹某与刘某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6日生一女曹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曹某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曹某曾起诉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曹某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曹某已夫妻感情不和,刘某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曹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随曹某生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刘某可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时间每次不超过24小时);

四、双方当事人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曹某所有(双方各自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五、曹某给付刘某12万元(此款于2011年7月12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

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它纠葛;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合计240元,由曹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精品案例七: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忠于打麻将、无所事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女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归儿子所有;

3、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律师点评:

本次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双方的唯一共同房产,男方从不同意离婚到同意离婚,从主张夫妻房产一人一半,到同意将全部份额归儿子所有,都是律师在诉讼期间全面协调的重要突破。

孩子面临成年,对于有过错一方,不希望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关系过于恶化,诉讼利益的转化,维护离婚后的父子关系,是律师谈判争取调解的核心基础。

最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介入后,当事人顺利离婚,房产分割满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王某,女,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自由相识恋爱,1991年6月登记结婚,1993年6月生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季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市虎踞路房屋归儿子所有。

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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