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商业秘密”的概念。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作了比较明确的定义,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对于商业秘密包含的详细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指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按照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能够属于商业秘密,还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所说的公众是指“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通俗一点说,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他们不能从现有的公知领域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该信息当属于具有秘密性。相反,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或者已经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就不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向向公众披露了商业秘密,那么该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但该商业秘密从此也不在具有秘密性,不再属于商业秘密,而成了公知技术信息,任何人均有权使用。
第二、经济适用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并为权利人带来利润或者竞争优势,这也是构成商业秘密的一个基本要件。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之所以要保护,就是因为权利人有主观保护的愿望,并且采取了响应的白米措施,诸如: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制定保密制度向掌握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公示,建立专门的资料室存放技术资料等。
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因此侵犯商业秘密,可以为侵权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按照《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需要说明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与某商业秘密相同或者相似,该研究开发人员将该技术成果进行使用或者公开,则不属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造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大致有几种情况:
一、企业员工的跳槽,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跳槽到相同行业的企业,是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原因。企业员工,尤其是一些掌握企业重大商业秘密的技术骨干和销售业务骨干,往往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原来的企业,进而转到其他同行业企业,或者自己开办同行业或业务近似的行业的企业,直接造成了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流失。
二、企业员工被收买,个别企业员工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将自己掌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也是造成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重要原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排除个别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采用恶意收买等方式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企业员工保密意识差,企业的员工,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不强,也是导致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重要原因。企业在进行经营过程中,与业务单位进行经济往来时,业务人员保密意识差,使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轻易的就流露到业务单位手中;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也缺乏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随意公开自己的商业秘密;个别企业领导也是如此,在对外宣传以及其他活动中,无意中就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
四、退休职工到其他企业就职,原来在企业任职,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退休离职后又到其他同类企业去任职,也是企业商业秘密权被侵犯的一项原因。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一些原来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老工人、技术人员,甚至包括一些中上层管理人员,退休以后,被一些民营的企业聘用。民营企业聘用他们的目的,其实就是看好了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信息,这些技术和信息很大一部分就是原来企业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来说,危害巨大,另一方面,这种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
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从自身做起,防范侵权行为。应丛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增强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
针对目前大部分人员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较差这一状况,企业和政府都应当加大法治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密意识。
第二、
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要强化保密措施,有专门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掌握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和规定,并落实到位,全面实施。
第三、
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加强管理。
对于掌握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应当强化管理,增强其保密意识,与其签定保密协议。对于外单位人员通过业务往来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要在经济往来合同中注明保密条款,约定保密的范围以及如果侵权将承担的责任等;对于离退休人员和辞职转到其他企业的掌握和接触了本企业的人员,在与其办理相关手续时,更要注意签定保密协议,并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再次就业进行限制。
第四、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厉追究。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一般都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危害,同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也是一种破坏。因此,无论是企业、社会还是政府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构成民事责任的,就追究其民事责任;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就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也定当严惩,决不姑息。
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诉诸法律,依法维护权利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了比较完善的处理措施:
一、
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按照具体情况,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
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并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即可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且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权利人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
姜丹明主编《知识产权法精要与依据指引》;
2、
朱妙春《浅谈商业秘密诉讼中存在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