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彭文科律师胜诉案例 13:跨境电信诈骗案辩护,罪名区分与从宽处罚获支持
多人结伙在境外以代办信用卡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巨大。其中一名被告人被指控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查明,该被告人未参与前端诈骗行为,仅在明知款项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协助办理银行卡、取现转移资金,主观无共同诈骗故意,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未参与分赃、家中有幼儿需照料,主观恶性较小。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案体现,在关联犯罪中准确区分罪名、认定地位作用,对量刑轻重具有关键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