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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起诉**网擅自使用其漫画形象

发布者:赵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64人看过

葛优老师是许多人喜欢的电影演员,他的勤劳、低调、敬业为他在圈里圈外取得了众多的赞许。请葛优代言的商家很多,葛优代言有自己的规矩,有些产品因为拿不准多少钱也不会代言,决定代言的产品肯定会亲身试过之后再签订代言合同。随着葛优演艺事业不断攀登新的高峰,葛优的代言费用也在不断的上升。有些商家既想使用葛优的形象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又不愿意支付高额的代言费用。于是,各种擦边球、各种侵权的做法越来越多。有的模仿葛优的声音在电台做代言,有的把葛优形象的海报变造成广告。葛优授权维护其权益的公司:杭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网存在大量利用葛优动漫图片和动画片《非诚勿扰3》制作的宣传“**大礼包”的广告。**公司跟这家网站联系,希望不要侵犯葛优的权利,但没有得到该网站的任何回应,网站上也没有任何变化。本人接受葛优的委托,代表葛优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了该网站的注册人: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葛优的代理律师近期已经为葛优处理了好几起类似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给我的感觉是:许多被告并不认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明星的形象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这个发现很有趣,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1986年通过到现在已经22年多了,没有想到公民的肖像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个法律规定还有人存在疑惑!或者,是故意存在这种疑惑吗?

目前**网这个案件本身也并不复杂,只要**网是一个商业网站,使用了葛优的肖像来给自己的商品做宣传,即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这个案件比较特殊的一点也许是: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的案件中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相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已经达成了共识。

巧的是,有消息称(《**电商OTC挂牌当日 葛优诉侵权索赔160万》一文。本案提起诉讼之日,“重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OTC正式挂牌上市,股份简称“**电商”,成为国内礼赠业首家挂牌企业。 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现在的重庆****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商)。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却未提及此事 ”需要澄清的是,本人是3月21日到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立案。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所以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可能并非29日,而是29日之前。而这个时间的选择,纯属根据本人工作时间安排选择的,跟**电商OTC一点关系没有。但是,如果**电商要进行OTC应该对涉及到的重大诉讼进行披露,当然,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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