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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罚规定

2019年11月29日 | 发布者:蒙自王景贤律师 | 点击:708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问题有数十个分则条(款),但是在处罚原则的适用上却迥然不同。1、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

1997年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对牵连犯问题有数十个分则条(款),但是在处罚原则的适用上却迥然不同。

1、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的牵连犯

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时,分别按结果牵连行为所触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不再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由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罚方法,体现了传统刑法理论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类似这样的规定,分则中还有第241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强奸罪定罪处罚)、第3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5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第300条第3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第339条第3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

2、适用数罪并罚的牵连犯

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款承袭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的立法方法。在现行刑法中,牵连犯的处断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还有第120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第五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318条第2款[犯前款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321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等多个包含牵连关系犯罪的场合。

3、适用从一重重处断的牵连犯

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显然,出售或运输的行为是伪造货币行为的必然延伸,其中亦包含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情形,如为了出售假币牟利而伪造货币行为或伪造货币并使用时的运输行为,均属牵连犯的表现形式,但法条并未简单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是要求从一重(伪造货币罪)再从重处罚。与此相应,刑法分则还在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犯前款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等条款中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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