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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故意杀人案)

发布者:郜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90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高检刑申抗〔2015〕1号  

 

原审被告人陈满,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曾在四川省绵竹县工商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县**宿舍**单元**号。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被告人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作出(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申诉人陈满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因欠钟某某的钱久不归还与钟发生矛盾,被钟以告发其违法行为相威胁而怀恨在心,于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持刀将钟某某杀死,把尸体移到钟卧室内靠床前的地下,将厨房里的煤气罐搬到钟卧室内靠门处点燃煤气放火焚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满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缺乏证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陈满的父母陈元成、王众一提出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查驳回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申诉人陈满仍不服,委托律师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陈满有罪供述系在逼供下作出,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请求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陈满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且有罪供述的某些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原审裁判据此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具有作案时间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不符

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于1992年12月25日晚7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间持刀将钟某某杀死。根据证人杨某某、刘某生、章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在当日19点左右吃完饭时以及杨某某等人开始打麻将时,陈满仍在宁屯大厦,而根据证人何某某、刘某清的证言,19点多一点听到109号传出上气不接下气的“啊啊”声,大约过了30分钟看见109号起火。据此,有证据证明陈满在案发当日19时左右在宁屯大厦,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原审裁判认定陈满在19时许进入109号并实施杀人、放火行为与事实不符。

二、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实施杀人、放火行为的主要证据除陈满曾作过的有罪供述外,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仅能证明被害人钟某某被人杀害,现场遭到人为纵火;在案证人证言只是证明了发案时的相关情况、案发前后陈满的活动情况以及陈满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情况,上述证据均不能证实犯罪行为系陈满所为,且在现场提取的带血白衬衫、黑色男西装等物品在侦查阶段已经丢失,没有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无法对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

陈满曾作过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存在矛盾。陈满供述杀人后厨房水龙头没有关,而现场勘查时,厨房水龙头呈关闭状,而是卫生间的水龙头没有关;陈满供述杀人后菜刀扔到被害人的卧室中,而现场勘查时,该菜刀放在厨房的砧板上,且在菜刀上未发现血迹、指纹等痕迹;陈满供述将“工作证”放在被害人身上,是为了制造自己被烧死假象的说法,与案发后其依然正常工作,并未逃避侦查的实际情况相矛盾。

三、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

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确定性。陈满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同时,侦查机关存在连续不间断讯问的情况,特别是陈满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时搬移冰箱的情节明显与事实不符,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综上所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定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琼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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