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某诉B、C、D等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一案由上海市某区法院受理。具体案情如下:
C是一家销售理财产品的中介公司,B系C公司的员工,负责销售理财产品,A经由C公司的居间购买过很多理财产品,对接的销售人员即为B。2015年初,A通过B购买了一份基金产品,该项目并非C公司协助销售的产品,而是由案外人贾某设立,后经确认属于虚构项目,贾某也因合同诈骗被判刑但损失并未被追回。因B推介该项目时尚在C处工作,A主张其系基于对C的信赖才购买的此项目,现其信赖利益受损,要求C就B飞单行为所造成的其投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的责任。
本律师团队接受C的委托后,从职务行为的认定、信赖利益的构成、合同相对性等方面逐一突破论证,最终法院认可我方代理意见,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意义在于提醒投资人理性投资,重视前期项目审查,认清风险,切勿偏听偏信;理财公司应规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建立严格的业务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混乱使得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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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和解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