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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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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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雪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8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向某公司贷款,并约定等额本息还款,后因个人经济问题未按时还款,原告按照与被告的约定,代为偿还剩余款项,致本诉发生。

      案件涉及最近比较突出的P2P问题,紧跟经济发展步伐,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涉及到约定是否超过法律最高利率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借款人应当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追偿权人支付款项。

      综上,发生借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要积极处理,争取协商解决,在借款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并就有关利息约定问题,违约问题向出借人核实清楚,以免后期还款出现争执,导致最后诉讼,并最终影响自己的征信等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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