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兴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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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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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赵兴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某某机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本公司已经完成主要合同义务具备主张合同款项的基本前提。2.某某机电公司仅以本公司没有完全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欠款的抗辩不成立。3.在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开具剩余款项发票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本公司开具发票后某某机电公司支付货款正确且不危害任何主体的利益并没有干涉发票的行政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3元,由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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