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根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0月31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持Cl驾驶证,驾驶陕AXXX**号小型轿车由旬邑县太村镇XX村XX镇XX街道途中,XX路由西向东行至XX镇XX村果库门前路段,将路上行人马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之后王某某将肇事车辆送往旬邑县XX镇XX村“鸿运达”汽车修理厂藏匿。该起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旬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建议判处王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李帅欣律师在接受委托,会见被告人潘某某、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关法理观点、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后,形成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本案王某某虽然肇事逃逸但是并未导致被害人马某某的死亡。
2.本案被害人马某某作为精神病患者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承担,存在相应过错。
3.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小,犯罪行为对社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在事故发生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现在仍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办案经过:
李帅欣律师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委托手续,而后进行阅卷,并会见被告人。针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了专业的量刑辩护意见。庭审后,与承办法官、公诉人进行了良好有效的交流沟通,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