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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逆转仲裁裁决,为当事人争取足额工伤赔偿

2019年08月28日 | 发布者:曾涛 | 点击:95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案件情况2017年3月,邓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导致头部受伤,经近半年的治疗和恢复,邓某勉强伤愈,但无法继续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9月,清远某县人社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同月,清远市劳动能力鉴...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7年3月,邓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导致头部受伤,经近半年的治疗和恢复,邓某勉强伤愈,但无法继续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9月,清远某县人社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同月,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为九级。此后,公司多次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邓某无奈只好找到曾律师进行维权。


2、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曾律师想方设法,为邓某争取最多项目的赔偿。考虑到公司未给邓某购买社保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曾律师为邓某设计《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就此可以多要求一项经济补偿金。为此,曾律师详细指导邓某收集证据,仔细核对计算赔偿数额,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伤残待遇、经济补偿金等。

在仲裁阶段,虽然曾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但是由于客观上的阻力,仲裁委并未按照邓某主张的标准进行裁决,而对伤残待遇三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以邓某的工资标准1800元每月为基数计算,部分项目未依法裁决,导致邓某被裁决的赔偿金低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为此,曾律师坚决建议邓某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标准赔偿,特别是对于伤残待遇三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邓某的月薪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应当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支付(三千多元),另外对于其他应该支持的项目,曾律师也最大努力帮其依法据理力争。


3、案件结果

2019年1月,清远市某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大部分支持了邓某的诉讼请求,相对仲裁裁决判决的赔偿额提高了近一倍,邓某的损失得到了最大挽回。2019年5月,邓某依法成功执行到了全部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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