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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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梁韵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44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朱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15日,朱某、黄某、某环保公司与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广发银行广州分行给予朱某可循环借款额度35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额度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到期一次还本分期结息;朱某以其名下房产向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黄某、某环保公司向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朱某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朱某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要求朱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行使担保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朱某承担。

2014年1月21日,抵押房产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1月26日,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依约向朱某发放贷款3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年利率为8.4%。朱某借款后未依约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一、朱某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09884.7元及罚息(截止2016年4月19日,罚息546465.18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34098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8.4%上浮50%计算);二、朱某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03834元;三、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对朱某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黄某、广州市广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广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朱某追偿。

二审中,朱某上诉主张应以3409884.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7日起计算罚息,然而朱某并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1月26日前已向广发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115.3元,故二审法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银行金融借款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一般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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