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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税务公司法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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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武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炎、徐某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胡吉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53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某与武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炎、徐某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芳,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徐某炎。

被告:徐某炎,男,1972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徐某建,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周某,男,1980年6月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吴某某与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书》,关于质保金约定有“在保修期内,维修费由吴某某承担,吴某某不得动用质保金。”合作期限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双方建立工程承包关系。同日,吴某某向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质保押金10000元。然而,双方签订《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书》后,吴某某未在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

【胡吉芳律师观点】

吴某某与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受取五某某10000元质保押金后,吴某某并未实际承接任何工程。

同时,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注销。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徐某炎、徐某军、周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也就应该在认缴的股份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徐某炎、徐某军、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无某某返还质保押金1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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