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某某与武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某炎、徐某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芳,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徐某炎。
被告:徐某炎,男,1972年7月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徐某建,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周某,男,1980年6月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9日,吴某某与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书》,关于质保金约定有“在保修期内,维修费由吴某某承担,吴某某不得动用质保金。”合作期限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9日,双方建立工程承包关系。同日,吴某某向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质保押金10000元。然而,双方签订《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书》后,吴某某未在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
【胡吉芳律师观点】
吴某某与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队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受取五某某10000元质保押金后,吴某某并未实际承接任何工程。
同时,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注销。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徐某炎、徐某军、周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也就应该在认缴的股份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徐某炎、徐某军、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无某某返还质保押金1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