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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公司摆脱450万元分公司负责人借款债务的成功代理

发布者:戴雪静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313人看过

帮助公司摆脱450万元分公司负责人借款债务的成功代理

一、案件结果——二审胜诉

我的委托人A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其在全国多地设有分公司承揽当地工程。A公司在本案一审中,被判决承担了450万元的还款责任,感到非常不公。我接受委托之后,认为A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某的借款偿还义务不应该由A公司承担。在二审的代理过程中,通过细致的证据剖析和法律关系的阐述,成功帮助A公司赢得了胜利。

二、案情介绍及代理思路

刘某是A公司在津分公司的经理,2014年刘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孙某借款500万元,为期一年,年利息24%,并在《借款协议》上将分公司列为借款人,同时签署了刘某名字。在该协议上,还有一个借款连带保证人B公司也加盖了公章。孙某在签订协议后,将该500万元分数次打入了刘某个人银行卡(320万元)和案外人闫某的银行卡(180万元),由分公司向孙某出具加盖账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随后的一年半时间里,刘某仅偿还本金50万元,利息也未如期支付。起诉状中,孙某将A公司和担保人B公司告上法庭没有列刘某为共同被告(起诉时刘某因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以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为由,判决由A公司和B公司连带偿还本金450万及利息若干。

在代理思路上,我首先强调分公司从未向孙某真正借款,孙某起诉A公司的主体不适格。虽然孙某持有分公司盖章的收据,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孙某在将钱款打入刘某、闫某账户时,与其二人发生借款法律关系。说明收据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第二,以一审遗漏了刘某、闫某两个共同诉讼人,程序违法为由,要求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钱款直接汇入了刘某等人的账户,应列刘某等人为被告。第三,重新调查取证,将分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调取出来,在章程上明确了经理的职权范围,排除了分公司经理签署超过50万元的借款合同的权利。说明刘某借款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亦不是表见代理行为。

二审法院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的一审另组合议庭,追加了刘某(服刑)和闫某为被告。最后,通过调解刘某、以及担保公司B公司承担了主要的还款责任,孙某主动让免了大部分利息。A公司全身而退,目前正在办理分公司注销的手续。

三、胜诉感悟

   本案的法理基础经过二审和重审阶段,充分向法院说明,得到了法官的赞同。同时,由于刘某在服刑过程中,发回重审进行的非常艰难,代理人耐心细致的多次协调法院与监狱的开庭时间,帮助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为委托人A公司争取到了时间,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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