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树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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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指定监护人如何办

发布者:梁树权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120人看过

源:华律网整理 

未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或者对指定的监护人不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关于未指定监护人如何办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未指定监护人如何办

1、未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或者对指定的监护人不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通过裁决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儿童权利公约》中所指的儿童(18岁以下的任何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地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1、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果日常中大家遇到了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指定某人为其监护人,如果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或者对指定的监护人不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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