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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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失是否等同于评估价与合同价之价差?

发布者:许亮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76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9日,陶与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陶某以355万元将其房产出售给王某,并通过中介方收取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的网签时间之前,2016年1月29日,王某收到陶某解约通知,不同意继续将房产出售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院,诉请1、陶某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122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145900元;3、赔偿已支付的中介费14850元。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王某申请对房屋进行了司法评估,评估价427.28万元(评估价值时点非解约时,考虑到止损时间,适当延后)。


法院经审理认定,基于本案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涉案房屋的市场行情、陶某单方违约的过错及违约行为发生的节点、合同履行状态、王某的实际损失(包括实际支出的中介费,定金的利息损失)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王某主张损失过高,法院酌情认定王志龙的损失按(4272800-3550000)×65%计算为469820元。王某主张的中介费及定金利息损失在上述损失中一并予以考量,不再另行支持。


判决:一、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购房定金100000元。二、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损失469820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147元,由王某负担4844元,陶某负担113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陶某负担。鉴定费用29300元,由陶某负担。


【律师评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违约,买方可主张或能获得法院认可的损失额如何确定,并非曾一度网络所传,或部分专业人士所认为的,想当然一定就是差价。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将差额全部计作损失,而是按一定比例计取。此非个案,笔者亲办案件中也曾遇有法院如此认定,至于依据,大多与案例中类似,即考虑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含已付款项金额等)、过错程度、市场行情、损失情况(含已支付房款以外的费用)等,至于如何考虑,如何定比例,那就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了。鉴于此,一但出现纠纷,建议当事人慎言慎行,应先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再做应对,否则,处理不当,可能会对结果产生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上下差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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