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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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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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个月期限起算时间点?

发布者:许亮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5日|分类:法律顾问 |647人看过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即工程款债权已届清偿期未获清偿,且经催告后仍未清偿。因此,计算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最早应当从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开始起算。如果工程款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当事人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则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最早应从工程款债权清偿期届满开始起算,发包人主张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开始计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对于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由于实践中工程竣工之日往往也是工程款应当结清之时,因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般应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最早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

  本案中,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了付款协议,对一、二期工程款进行了最终结算,约定工程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此,南通一建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早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开始计算,即从2013年1月1日起算,到起诉时(即2013年5月23日)并未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南通一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本文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供参考。实践中多有持不同观点的案例。】

  许亮,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区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法律服务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房地产法

  民商经济纠纷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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