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道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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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滥用职权案的成功辩护

作者:纪道生主任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8次举报

  一起滥用职权案的成功辩护

  2017年11月20日上午,谭某从某法院领到了他的刑事判决书,当知道他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时,见到笔者心情激动,第一句是:“谢谢纪律师,使我保住了工作”。

  一、案情简介

  谭某是永州市某管理区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亲属于10月25日委托笔者为他的辩护人,11月4日他被执行逮捕,12月23日取保侯审。

  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4日的起诉书指控,2012年10月广西某种业公司委托黄某、柏某等人以每亩1000元、期限30年的标准,大量流转毛竹林(笔者注:该公司实为用流转得来的林权证到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柏某找到了永州市某管理区下辖的某乡五个村的村干部,他们为赚取差价,恶意串通,以每亩150元、期限30年的标准,分别以广西某种业公司名义与五个村签订了《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五个村的村干部采取欺骗手段,从村民中骗得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经村民三分之二通过林地林木流转的会议纪录,五个村共计流转林地、林木15128.5亩。在呈报某乡政府审批时,该五份《林地林木流转合同》均未填写林地、林木的流转价格和期限,后柏某与五个村的村干部依据该合同分别找某乡林业站勾画了流转的林地、林木红线图,而时任某乡秘书的被告人蒋某利用掌管乡政府公章的便利,分别在五份《林地林木流转合同》附件上“乡政府审批栏”内加盖了乡人民政府的公章,并以某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向某管理区发了两份同意流转的红头文件(事后柏某向蒋某行贿12万元)。2012年12月,柏某代表广西某种业公司与五村村干部(均另案处理)持上述材料到某管理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流转的变更登记。时任某管理区林业局长的被告人李某收到上述材料后,未认真审查,直接在乡政府的两份红头文件上签署同意流转,按规定核发林权证的意见,再转交给该局的办证员被告人谭某办证,谭某见有局领导签字,并依柏某等人的要求将五个村转让的15128.5亩林木中所含的公益林、灌木林,全部变更登记为毛竹林,并为广西某种业公司颁发了新的林权证书,后广西某种业公司持上述林权证,在某管理区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向南宁市某区农村信用社多次贷款,截至案发,广西某种业公司尚有2276.08万元到期贷款未还,该公司已解散停业,实际控制人已失联。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流转的15128.5亩林木中,毛竹林只有7044.5亩,其它为公益林、灌木林、乔木林等。2015年1月涉案五村中的其中一个村,825位村民以广西某种业公司与该村村干部恶意串通、侵害村民利益为由向某县法院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该村与广西某种业公司签订的2568亩《林地林木流转合同》无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谭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

  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在某县人民法院开庭,笔者为谭某出庭作无罪辩护,蒋某、李某未委托律师均自行辩护。

  笔者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对谭某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结合本案,本辩护人认为:

  1、谭某在主观方面没有故意行为。

  第一,对于流转林木的现状,哪些是毛竹林、哪些是杉木林、哪些是灌木林,哪些是公益林,某乡涉案五村的村干部、乡林业站和乡政府是最清楚的,他们恶意串通或监管失职,全部认定是毛竹林,并在转让合同和红线图中清楚写明或标出。

  第二,对于村民是否同意流转,有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村民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等,本案证据证明,某乡党委书记、乡长、乡纪委副书记等人都到村里进行了调查、走访,还有乡政府的批文,乡政府的红头文件[2012]38、42号中,写得清清楚楚,“以乡纪委牵头,乡林业站同志配合组织调查小组深入实地走访老百姓进行调查,老百姓对林地流转非常赞同”等等。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时任某管理区林业局长的李某,已经在乡政府的申请文件上批示同意办理流转手续的意见。谭某作为办事人员,认为局领导已对全部流转资料(包括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等)进行了审查,他只能执行局领导的指示,在本案中没有故意行为。

  2、本案在客观方面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第一,关于滥用职权罪中“经济损失”司法解释的含义。199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滥用职权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其修改为,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经济损失再次修改为30万元,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但对照三个司法解释,并从立法本意上看,应当是指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本案没有给涉案五村造成经济损失。某县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广西某种业公司与某村签定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该村已收回了2568亩的林地林木,而其余四村与该村情况完全相同。

  第三,贷款的金融机构至今并没有、也无法行使其抵押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72条、《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金融机构既然没有、也无法对涉案五村的林地林木行使抵押权,那么本案就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3、本案存在一果多因,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第一,对于本案所涉林木林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某乡政府和涉案五村村干部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进行公示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由此可见,林木林地的流转,其实施和责任主体是某乡人民政府和涉案五村村干部。

  第二,林权证的变更登记有误,是自下而上的各级过错造成的。这些过错包括:村合同虚假过错、乡林业站核定和勾图资料过错、乡政府文件虛假过错、局领导审核批示程序过错等等。

  第三,造成金融机构2276.08万元贷款不能归还的间接经济损失,与林权证的办理无直接因果关系。首先是借款人广西某种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其次是放贷的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过错,《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贷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而事实是,放贷的金融机构与广西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时,只是在一些平坦的地方拍了些竹林照片,并做了记录就走了,实地查看和评估走过场,工作严重失职。

  综上,建议法院宣告被告人谭某无罪。

  审判长听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须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7日,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谭某滥用职权,被告人李某玩忽职守,“致使某乡涉案五村流转的林权证现已无法收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本案系一果多因造成的:一是与某乡主要党政领导监督、指导管理不力有着直接关联;二是与某乡林业站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勾图,制作红线图不负责任,且把关不严有着直接联系;三是评估公司与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评估中走过场,造成抵押评估流于形式;四是涉案五村的村支两委主干为谋取私利,在林权流转工作中弄虚作假是重要原因;五是广西某种业公司经营不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有直接关联,故本案的责任分散”。三被告人分别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蒋某犯受贿罪(略)

  四、结束语

  本案案卷材料三千多页,因造成损失两千多万元,涉及偏远山区五个村的一万五千余亩的林地林木转让,案情是复杂的,数额也是很大的。按照公诉机关的指控,三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要在三至七年量刑,由于笔者抽丝剥茧、有理有据的辩护,法院最后适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判决对谭某等免予刑事处罚,也许是在控辩之间寻找平衡点吧。一审判决虽未支持笔者的无罪辩护,但基本采纳了笔者的辩护内容。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扎实,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信用单位先进集体)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19********71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